关于河北选手郭资政学籍问题处理决定的公告2017-08-23 10:00:00阅读量:22200
由CCF主办的NOI2017结束后,我学会收到举报,指出NOI2017河北参赛选手郭资政所填报的参赛学校(石家庄第二中学)与其学籍所在学校不一致。根据NOI河北省组织单位提供的信息以及本学会的调查结果,该选手长期在石家庄二中就读,但注册学籍为石家庄第四十二中学。
根据NOI参赛相关规则,选手参加竞赛填报所在学校必须和其学籍所在学校一致。选手填报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不一致则不具有参赛资格。郭资政填报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不一致属实,因此,他不具备参加NOI2017的资格。
根据《NOI条例》第十章“监督与惩罚”第9款的规定,选手“让他人替代参加竞赛或以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参加竞赛”属于违规行为。
河北省NOI组织单位在上报参赛名单时,知晓该事实,根据第十章第7款的规定,省竞赛组织单位和特派员有失职行为。石家庄二中知晓该生只在该校就学,并非为该校正式注册的学生。根据NOI条例第十章第11款的规定,该校组织非本校选手以本校名义参加NOI竞赛属于违规行为。
CCF NOI竞赛办公室主任在NOI2017报名中对选手参赛资格审核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NOI条例》第十章的规定,CCF NOI竞赛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如下处罚。
1.郭资政不具有参加NOI2017的资格,取消其所获奖项及进入国家集训队资格。该选手应退回获奖证书及奖牌。鉴于该选手实际参加了NOI2017的竞赛活动,在整个过程中,该选手本人并非主观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目前情况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且CCF负有一定责任,因此CCF可给予该选手NOI2017参赛成绩证明,并不再对他追加其他处罚。
2.NOI河北省组织单位在上报参赛名单时把关不严,对导致该错误的发生负有组织管理上的责任,CCF对该组织单位和特派员提出通报批评。
3.石家庄二中知晓该生只在该校就学,并不属于在该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同意该生以该校的名义参赛,不符合NOI相关规定,对此负有责任,CCF对其提出公开批评。考虑到该校这样做并没有明显的获利倾向,且有一定的客观背景,故不再给予其他处罚。
4.CCF NOI竞赛办公室主任,对参赛选手资格审核不严,导致该生参赛,负有审查的责任,CCF按照员工管理规定给予批评、罚款或降级等行政处罚。
上述1、2、3中所提及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不服,可在此公告发布后一周内向本学会提出申诉。如对CCF的最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一个月内向中国科协青少年部投诉。
本学会重申,在NOI系列竞赛中,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竞赛规章,任何主观和客观原因都不是违规的理由。对于任何违规行为,CCF将按规则处罚。为了防止对规则理解的偏差,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随时和CCF沟通,CCF将及时给出解释或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计算机学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