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息学奥林匹克指导教师评级条例2008-12-26 10:00:00阅读量:36205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中小学从事信息学奥林匹克(Olympiad in Informatics, NOI)和从事计算机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做好计算机普及和提高工作,推动NOI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在青少年中更好地普及信息科学技术,并对这些教师的贡献和教学水平进行恰当的确认,中国计算机学会对全国从事NOI和计算机教学的教师进行评级。为规范该评级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定的名称为:全国信息学奥林匹克指导教师级别分为特级、高级、中级和初级。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三条 该评级是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在NOI及其计算机教学领域对指导教师进行的教学水平和贡献的客观评定,是CCF对从事该领域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定的最高荣誉称号。
申请及资格
第四条 只有从事信息学奥林匹克教学一线的指导教师,才可以申请此评级。
第五条 申请高级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面向青少年从事NOI教学指导满八年或获得中级资格二年以上;
2.直接培养并参加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NOIP)的学生在200名以上;
3.其培养的学生曾获得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IOI)奖或获全国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NOI)奖并进入国家集训队3人次以上。
第六条 申请中级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面向青少年从事NOI教学指导满五年;
2.直接培养并参加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NOIP)的学生数在100名以上;
3.其培养的学生曾获得NOI奖(三等奖以上)或NOIP一等奖5人次以上;对于NOI活动刚起步的省份,条件可适当放宽。
4.参加过CCF科学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七条 申请初级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面向青少年从事NOI教学指导满二年;
2.直接培养并参加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NOIP)的学生数在50名以上;
3.参加过CCF科学委员会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八条 申请者须:
1.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由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由省NOI组织单位或者特派员推荐,交CCF审核;
2.撰写一篇3000~5000字的关于NOI教学指导的论文,交CCF;
3.交纳评定费用;
4.申请高级和中级指导教师尚需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参加答辩的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或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
1.因严重违反NOI条例或相关规则被本学会剥夺参与NOI工作资格者;
2.因违反NOI条例或有关规则被CCF提出警告者,自警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
3.在从事教育过程中有严重不当行为被当地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处罚过者;
4.评定委员会成员和负责此工作的CCF专职工作人员。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特级、高级和中级指导教师由CCF评定。初级指导教师由省联赛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特派员负责,并由其签字后将委员会成员和评审结果上报CCF。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在NOI或计算机教育领域有经验和关心社会公益性活动的专家5或7名组成,特级、高级和中级指导教师评审委员会成员由NOI聘请并颁发聘书,初级指导教师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联赛组织单位聘请并颁发聘书。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二年。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可授予申请者相应级别的资格。如系申请高级,申请者则应参加中国计算机学会组织的答辩。
第十三条 如申请者连续三次被评审为高级,则可授予特级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中级指导教师在获得中级资格满二年之后,方有申请高级指导教师的资格。初级指导教师在获得初级资格满二年之后,方有申请中级指导教师的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者获得资格后,由CCF向其颁发相应级别的证书。CCF科学委员会每三年对其认定一次,以确认其是否继续从事该工作。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1.申请者申报材料经查证有虚假,在未来二年内不得申请;情节严重者将被终身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者所在单位未如实反映情况,则该单位二年之内不得申报;
3.申请者有为取得申请级别而有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或CCF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获得各级资格的指导教师,如在已获评级后有第九条所列1、2、3款行为,CCF有权取消其已取得的级别。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申请者任何馈赠,否则将失去评审者资格,三年之内不得进入。
第十九条 属于第十六条至十八条所列情况受处罚者,将由CCF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CCF接受署名投诉或举报,并依法保护投诉者。
第二十一条 CCF接受中国科协的领导和监督。CCF或其工作人员如有不当行为,由中国科协处罚。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权利和义务 特级和高级指导教师可在CCF指定的地区跨省培训其他NOI指导教师,可应邀列席科学委员会会议和被聘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经济困难申请 申请者或其所在单位在经济上有困难,可向CCF提出补助答辩费用和减免评审费用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诉 申请人如对于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有疑问,可向CCF申诉;如发现CCF有违规行为,可到中国科协申诉。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CCF 制定,于2003年8月12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CCF负责解释。
注:
2003年6月25日起草,7月15日科学委员会审议。
2003年8月7日特派员工作会议征求意见。
2004年1月5日修订。
2008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