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I特派员条例2008-12-26 10:00:00阅读量:31662

 
 

第一条.总则

为做好省级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NOI)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中国计算机学会设立特派员职务。特派员是负责省级NOI竞赛系列活动的专务人员,每省一人。特派员由省NOI组织单位推荐,NOI主办单位审核合格后,由主办单位聘任,并在省级奥林匹克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条.特派员条件:

1.能严格遵守NOI条例及相关规则,坚持公正原则,有责任心并有较强的公信力。

2.热心NOI工作,能得到本人所在单位支持。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熟悉NOI及其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三条.特派员申报程序:

1.填写申请表。

2.所在单位批准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3.主办单位批准。

4.由主办单位颁发聘书。

5.省级奥林匹克管委会备案。

第四条.特派员职责:

1.及时向选手、辅导教师、参赛学校和有关单位传达主办单位关于竞赛规则、参赛信息以及和竞赛有关的技术信息。

2.按照规则组织选拔本省参加NOI的人选。

3.组织当地信息学奥赛培训活动。

4.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选派参加NOI冬令营及夏令营营员。

5.向主办单位及时反映竞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改进建议。

6.有资格参加NOI竞赛委员会并履行相应职责。

7.参加由主办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

8.组织NOIP本省赛区工作:

1).组织NOIP报名工作,按时向NOIP主办单位提交试卷申请表;

2).向参加NOIP选手提供所需的竞赛环境;

3).按照中国科协颁布的《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赛区的考务工作(组织NOIP分考场,指定各分考场负责人等);

4).主持接收和分发NOIP试卷工作并负责保密;

5).监督NOIP分考场的考试;

6).根据全国评分标准统一组织初赛的阅卷工作,负责保管当年参加NOIP初赛的全部选手答卷纸12个月,以备查;

7).发现选手违规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规则给予处罚;

8).发现监考人员有违规行为后及时撤换并按规则给予处罚或上报;

9).组织技术人员按规定对参加NOIP复赛选手的程序进行评测;

10).接受参加NOIP选手的申诉并及时解决或上报主办单位;

11).按规定向主办单位上报参赛NOIP复赛选手名单及其选手程序;

12).根据主办单位给定的得奖名额的200%,按选手复赛成绩从高到低上报主办单位复赛选手的程序光盘和名单;

13).传达CCF通报的复测及追加数据评测的结果,根据公布的获奖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宣布。

第五条.特派员具有如下职权:

1.选定本省NOIP分考场,指定或撤换各分考场负责人。

2.全权负责接收和分发NOIP试卷并负责保密。

3.参与确认参加NOIP竞赛的选手资格。

4.根据规则对舞弊选手或监考人进行惩罚或上报主办单位。

5.组织对NOIP选手的程序进行评测或复测。

6.认定NOIP竞赛的结果并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7.接受参加NOIP选手的申诉并及时解决或上报主办单位。

第六条.奖励、约束和惩罚

奖励:

1.对特派员的评奖每二年进行一次,每次评奖面不超过特派员总数的20%。

2.被评奖特派员的条件:

任特派员职务在三年以上;严格按照NOI及相关条例组织活动;在计算机普及和组织NOIP方面成绩突出。

3.任特派员十年以上且贡献突出者可授予特别贡献奖称号。

4.优秀特派员的评选工作由竞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5.上述优秀者由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特派员证书并予以奖励。

6.评奖细则由《评奖条例》给出。

惩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担任特派员职务:

1.有严重违犯NOI规则或泄密行为。

2.接受他人的贿赂。

3.擅自更改选手参赛的答案、程序或成绩。

4.不能履行特派员职责中所列条款。

第七条.其他条款

1.特派员的工作向所在省组织单位、省级奥林匹克管委会和NOI主办单位负责。

2.特派员根据NOI条例开展工作和行使其职权,任何人不得妨碍特派员按照条例或规则履行其职责。

3.有关上报主办单位的参赛文件,除有当地组织单位盖章外,必须有特派员签字方能被主办单位认定。

4.当特派员或者其所在单位认为主办单位违规时,可到竞赛的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投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活动的最终裁决机关。

5.本条例是NOI条例的组成部分,具有与NOI条例同等效力。

6.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计算机学会。

7.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赛特派员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