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工作条例(暂行) 2008-12-26 10:00:00

 
 

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工作条例(暂行)

2021年4月23日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肩负着为国选才、为国争光的使命任务。为做好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国际竞赛)参赛审批工作,中国科协作为全国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教育部有关竞赛管理、高招政策的规定及国际竞赛章程等,指导、协调和监督选拔产生国际竞赛中国代表队的前序竞赛活动,确保学科竞赛持续健康发展,本着与学科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主办单位依照本条例制定、修订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国际竞赛包括:

1.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 

2.亚洲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和国际物理奥林匹克竞赛; 

3.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 

4.国际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 

5.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第三条 选拔产生中国代表队的前序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竞赛。主办单位包括:中国数学会、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植物学会和中国动物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等。本条例适用于上述竞赛的全国联赛和全国决赛。


二、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科协主要职责:负责审批和组织参加国际竞赛;审核国际竞赛国家集训队、中国代表队名单,审核全国决赛获奖学生名单;指导、监督主办单位依法依规办赛,协调、指导省级科协做好属地学科竞赛的监督、协调及保障工作;办理国际竞赛在华举办申请报批手续;部分资助国家集训队选拔和培训工作;部分资助举办学科竞赛;建立学科竞赛监督工作机制和主办单位、省级科协学科竞赛工作协调机制等。日常工作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以下简称青少中心)负责。 

第五条 主办单位主要职责:严格遵守并执行教育部有关竞赛管理的规定。负责依据本条例制定、修订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向中国科协备案;建立学会竞赛组织工作领导机制,并指定学科竞赛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竞赛工 作机构和学会内设机构的在职人员作为学科竞赛工作直接责任人;建立学科竞赛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将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制定学科竞赛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工作职责清单;指导省队选拔工作;遴选国家集训队和国家队并组织培训等。 

第六条 省级科协主要职责:按照中国科协授权,做好属地学科竞赛的协调、监督及保障工作。明确日常工作机构,协调属地教育部门、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属地全国联赛的考务、安全管理、承办单位资质及省队选 拔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监督工作制度机制;监督承办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或人民政府对举办全国决赛工作的支持,做好办赛协调、保障等。 

第七条 承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授权确定,应为在当地编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根据本条例、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工作职责清单等承办竞赛。承办单位除对主办单位负责外,需接受属地省级科协监督,赛后向主办单位和属地省级科协提交工作报告。 


三、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科竞赛申报。原则上,主办单位自行向教育部完成竞赛年度申报工作。如需青少中心转报,所报材料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制定与公开。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应坚持以下原则制定、修订,及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利益无关原则,明确承办单位不能参与命题等工作;二是公平开放原则,明确竞赛公平举办,对符合条件学生开放参与;三是择优选拔原则,明确竞赛规则中的获奖标准,突出选拔功能;四是权责明晰原则,明确竞赛工作相关单位职责;五是奖惩闭环原则,明确界定参与竞赛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六是确保参赛名额分配规则科学合理。 

第十条 报名与资格认定。学科竞赛的报名及资格认定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经费。学科竞赛坚持“零收费”办赛原则,严禁任何收费活动与竞赛关联,严禁任何形式的变相收费,严禁接受竞赛利益攸关方的捐赠。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中国科协对竞赛工作和国家集训队培训选拔提供部分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专款专用。鼓励省级科协为属地竞赛提供经费支持。竞赛经费筹集和支出管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所有竞赛活动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应接受国家有关审计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地点。主办单位负责赛点设定,原则上,赛点应设立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设施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时间。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定统一进行。 

第十四条 命题。学科竞赛命题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坚持利益无关原则,建立保密制度。原则上,定题阶段应做到相对封闭、集中命题;实验学科的竞赛应注重考察学生实验能力。 

第十五条 试卷管理。学科竞赛试卷与评分标准应按照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印制、分发、保管和拆封。未经主办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和公布试卷。 

第十六条 阅卷。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十七条 奖项评定。 

1.学科竞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报青少中心备案。

2.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由主办单位制作、颁发。

3.全国联赛一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省份、毕业中学、获奖名称)由主办单位在本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6个月。上述奖项获奖学生名单应在全国决赛结束后由主办单位报青少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在学科竞赛举办前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年度 学科竞赛工作方案(包含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赛学生和领队总人数、各省学生名额分配等)报青少中心,主办单位发 布的竞赛通知应抄送各省级科协。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全国决赛参赛人数及获奖比例,确保学科竞赛质量。 


四、竞赛纪律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条例和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条例和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科竞赛全体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单位、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第二十三条 学科竞赛全体工作人员须对竞赛试题和参与命题、审题工作人员信息等保密。参与命题、审题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参与任何与学科竞赛有关的辅导。 

第二十四条 学科竞赛全体工作人员在主办单位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竞赛成绩和奖项结果、国家集训队和中国代表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学科竞赛命题和竞赛结果的评定、复核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竞赛的工作人员,须事先主动向主办单位声明回避。 


五、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学科竞赛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须包含投诉、申诉受理和处理程序相关内容。主办单位须按照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受理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负责受理、反馈涉及参赛学生违规、承办单位失职违规和竞赛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投诉。涉及主办单位、省级科协失职违规的可向中国科协举报。涉及学科竞赛工作人员廉政问题的,应将有关问题线索交其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理投诉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单位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举报投诉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 


六、国家集训队和中国代表队选拔 

第三十条 原则上,国家集训队队员从全国决赛一等奖获奖学生中产生,每年学科竞赛国家集训队总人数不超过260人。国 家集训队队员须按主办单位要求参加培训。全国决赛结束15个 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应向青少中心报送国家集训队名单(包括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省份、毕业中学),青少中心负责审核、公示。 

第三十一条 国家集训队队员公示信息如需变更,主办单位须以正式公函报送青少中心,并提供涉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国家集训队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参加国家集训队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中国代表队队员从国家集训队中选拔产生。主办单位须在当年国际竞赛开始前3个月向青少中心报送中国代表队名单。 

第三十三条 学科竞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少中心对竞赛结果不予备案,对其产生的国家集训队名单不予审核。 

1.未通过教育部审批的; 

2.未向中国科协报备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方案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4.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国际竞赛参赛、申办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中国科协依照国际竞赛章程和国家外事管理规定,负责组织中国代表队参加国际竞赛工作。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试题翻译、学生管理等),提出派遣观察员申请。派遣观察员人数和出访经费来源由中国科协决定。 

第三十五条 拟承办国际竞赛的主办单位须在申办前2年向中国科协提出专项书面申请和详细预算,严格参照国家及中国科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申办和承办审批手续;根据工作实际,主办单位经中国科协批准,可在申办国 际竞赛当年和承办工作前2年适当增派出访参加国际竞赛的观察员。 


八、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参赛学生、学科竞赛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主办单位负责按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予以处理。可采取取消比赛成绩(资格)、禁赛、取消学科竞赛相关工作资格、公开通报批评等措施;严禁采取罚款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举办学科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不得再次承办学科竞赛。 

第三十八条 对学科竞赛过程中出现属于教育部竞赛监管范畴的违规问题,一经发现,青少中心将及时通报教育部有关司局;对主办单位、省级科协的失职或违规行为,中国科协可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及本条例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经费支持等处理措施。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学科竞赛章程( 条例)及实施细则如与本条例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科协办函青字〔202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