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I竞赛委员会条例2009-09-17 10:00:00阅读量:31052
第一条 总则
为有效组织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NOI)及其系列活动,中国计算机学会(CCF)设立NOI竞赛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是代表主办单位行使组织、领导NOI活动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竞赛委员会职责
1.负责所有NOI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
2.制定或修改NOI条例和相关规则。
3.考察和选定NOI承办单位。
4.监督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NOIP)竞赛过程。
5.参与NOIP复赛得奖分数线的确定。
6.根据竞赛条例和事实对NOI活动组织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7.受理符合NOI条例的投诉,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仲裁。
8.总结在NOI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探索有效组织NOI系列活动及在青少年中普及计算机科学的新途径、新方式、新办法,调查和研究在竞赛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条 竞赛委员会的组成
1.竞赛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
2.常务委员会是代表主办单位负责组织NOI及其系列活动并具有领导职能的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竞赛委员会会议和特派员全体会议,负责NOI及其系列活动组织及日常工作的开展,负责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决定竞赛委员会委员的聘用等。常务委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人,常务委员1-2人。
3.委员:除常务委员会委员外,竞赛委员会另有来自NOI省组织单位(特派员)委员9名。委员由特派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主办单位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四条 委员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公益心和责任心。
2.熟悉NOI活动的组织过程,能及时发现在竞赛组织中出现的问题并能按程序处理。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4.其所在单位具有保证其参加NOI活动和会议的经费。
第五条 委员选举
1.竞赛委员会每年增补3名新委员,由特派员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2.竞赛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在每年NOI活动期间进行,新当选委员在当年NOI结束后就任。
3.每一个特派员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选举程序:申请者填写表格、现场表态,特派员无记名投票选举。
5.得票超过投票人数半数的前三位当选。如第三名有并列情况出现,则从并列者中再次选举。如满足当选条件者不足三位,则从剩余得票多者中再次差额选举。如还没有符合规定者,选举停止。
6.委员因故退出委员会而委员有缺额时,不予增补。
7.选举由竞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委员职责
1.代表NOI省组织单位参加NOI的组织工作。
2.提出改进NOI及其系列活动的建议,参加竞赛委员会会议和网上讨论。
3.参与规则的修订。
4.调查和报告在NOIP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5.监督NOIP竞赛。
6.参与NOIP分数线的划定。
7.受邀参加NOI竞赛地点的选定。
8.其他应该由委员完成的工作。
9.竞赛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NOI主办单位负责,在其卸任时,应书面和口头向特派员会议述职。
第七条 委员的任期与退出
1.委员每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连续任期不超过六年。
2.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竞赛委员会委员资格:
1)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NOI有关规定者。
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竞赛委员会会议者。
3)不参与网上讨论或回复的电子邮件不足一半者。
3.主办单位对上述第七条第2款中所列行为作出的相应处罚,主办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和其派出单位。被处罚人和其派出单位可以向主办单位申诉,主办单位复核后将处理意见告知本人和其派出单位。
4.被取消委员资格者及所在的省,两年之内无资格参选委员。
5.委员代表其所在的省组织单位参加竞赛委员会,如组织单位更换特派员,原特派员的委员资格自动失效。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竞赛委员会会议。如需召开特别会议,主办单位另行召集。
2.召开通信会议。
3.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4.主办单位根据情况邀请部分委员参加对NOI申请单位的考察。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本条例是NOI条例的组成部分,具有与NOI条例同等效力。
2.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计算机学会。
3.本条例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注:2005年9月1日制定
2006年8月26日修订
2008年6月5日修订